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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秦州区重庆刘一手火锅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秦州区重庆刘一手火锅店店员。

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蔬菜款x元及因欠款造成的损失2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从2007年11月2日至2009年10月15日期间口头协议给被告经营的火锅店供应蔬菜,除已结清外,被告尚欠原告蔬菜款x元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乙欠原告李某甲蔬菜款x元及损失2000元(原告放弃1000元),共计x元。被告在2010年8月10日前付蔬菜款x元;其余欠款被告在同年9、10、11三个月内每月10日前各付7000元;剩余4300元在同年12月1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708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建国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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