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杨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原告顾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法定代理人顾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顾某、杨某、顾某诉被告顾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晓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08年8月18日中止对案件的审理。本案于2009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杨某、顾某诉称:原、被告原居住于(略)房屋,该房屋于2001年7月20日拆迁,安置了某汇中路X弄X号X室、X室、X室、X室房屋,动迁安置人口为7人。上述四套房屋均为被告所得。故三原告起诉要求分得松汇中路X弄X号X室、X室、X室、X室房屋的七分之三产权。
被告顾某辩称:被拆房屋的承租人系被告。房屋拆迁时就原告顾某一个人的户口在,故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顾某与原告杨某系夫妻关系,原告顾某系原告顾某与原告杨某的女儿。被告与原告顾某系叔侄关系。原告顾某系上海市松江区寺基弄X号房屋内的住户,该房屋的承租人系被告。上述房屋被拆后,安置了座落于上海市某江区X路X弄X号X室、X室、X室、X室房屋。现三原告要求分割上述四套房屋,遂涉讼。
以上事实,有(2007)松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2007)沪一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户籍资料、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要求就拆迁安置的四套房屋进行分割,取得相应的产权份额。然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涉讼房屋权属问题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某、杨某、顾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顾某、杨某、顾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康晓莉
书记员谢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