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女,住本市X区X路。
委托代理人曾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X,男,住本市X区X路。
原告曹X诉被告韩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鸣琪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及其委托代理人曾X、被告韩X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X诉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04年起,被告与原告堂妹关系密切,甚至在外同居,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使原告遭受精神痛苦,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双方所生儿子韩XX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韩X辩称,双方已结婚多年,其与原告堂妹没有不正常的关系,夫妻之间虽有矛盾,但没有到离婚的地步。今年春节后,他还送原告到火车站回家去探望母亲。希望与原告和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初自行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同居,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韩XX,双方于2002年10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原告帮助被告开店,并购买了房产。2004年开始,因被告与在店里打工的原告堂妹交往问题,引起夫妻矛盾,双方产生争吵,曾因推拉致原告摔伤。今年3月,原告回到外地父母家居住。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表示在原告回父母家后,自己对错误进行了检讨,向原告道歉,认为夫妻之间是有感情的,希望原告回家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则认为已多次给被告机会,不愿意再承受痛苦,坚持要求离婚。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房地产登记信息、验伤单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在上海打工开店,互相帮助,共同努力购买了房产,并能共同负担起家庭的责任及对儿子的教育培养。2004年以来双方因故产生不和睦。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对自己的错误缺点有所认识,希望和好。鉴于此,希望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尊重和谅解,相互关心帮助,共同负担起对家庭、子女的责任。尤其是被告应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缺点,改变引起夫妻矛盾的行为方式,增进沟通和理解,通过自身努力切实改善夫妻关系。夫妻一方有对另一方忠实的义务,相互信任和尊重是夫妻感情的基础,也是维系夫妻关系的纽带。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X要求与被告韩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曹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俞鸣琪
书记员董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