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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某丙与卞某丁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卞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卞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卞某丙因与被申请人卞某丁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中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卞某丙申请再审称:卞某丙与卞某丁系兄弟关系,其母亲卞某氏所分的土地,是贺生屯村于1998年按照人口平均分配,该土地在卞某氏去世后应由卞某丙与卞某丁共同继承,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故卞某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卞某丁提交意见认为,贺生屯村分给卞某氏的土地一直由卞某丁耕种,卞某氏一直跟随卞某丁共同生活,卞某丙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卞某丙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卞某氏承包的土地系贺生屯村于1998年以户为单位,按照人口通过抓阄的方式分配的土地,承包的土地不需交承包费。因卞某氏一直随卞某丁生活,卞某丁作为其家庭成员(包括卞某氏)的代表参与土地的承包,卞某氏的土地系以卞某丁为户主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当卞某氏死亡后,其承包地由户内其他成员经营,并不发生继承问题。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卞某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卞某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靖

代理审判员张向争

代理审判员刘珂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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