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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X,化名张X、李伟),男,出生于(略)。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4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0年6月3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周口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伟、李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以自己可以办理城市低保、驾照、医师资格证、卫生许可证等名义,采取自己办理银行存折自己存款的手段,骗取他人资金x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可以办理低保的名义,骗取陈X、陈X等13人,共诈骗现金x元,被告人将此款挥霍。

2、2009年腊月,被告人张某某自称是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以可以办理低保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彭X现金1400元,被告人将此款挥霍。

3、2009年4、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自称干一建筑队,以让被害人王X买水泥往其建筑队送,每天可以挣200多元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X现金1700元,被告人将此款挥霍。

4、2009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以可以办理低保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祖XX现金6200元,骗取祖X现金6000元。以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卫生许可证为名骗取祖X现金4400元,以可以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祖X、祖XX现金6600元,上述共计x元,被告人将此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陈X、闫X、卢X、马X等人陈述,证人陈X、郭X证言,书证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物证周口市商业银行存折6本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骗取钱财后肆意挥霍,给被害人带来较大损失,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张晖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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