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
被告董××。
原告梁某诉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12日结婚,现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均属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脾气不投,经常为琐事吵闹,加之被告隐瞒病史,始终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董××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12日结婚,婚后无子女。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梁某要求离婚,被告董××经本院多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董××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