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门峡市丰天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已吊销)。
原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董某某,男。
原告三门峡市丰天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天公司)诉被告董某某承包经营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8)湖民二初字第X号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三民三终字第X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7月,丰天公司以承包方式将给被告经营,期限十年,第一年承包金3万元,以后每年不低于5万元,但被告在承包经营期间未交纳任何承包金。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被告交纳承包费13万元。
被告辩称:在履行合同期间,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致我合同无法履行,并且原告投资不到位,也未尽到协调外部环境的义务,同时2005年以后,双方未再签订合同,等于该合同不再履行,故原告要求的13万元承包金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8日,由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区建投公司)与董某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丰天公司,经营湖滨区X乡油坊沟综合养殖项目。同年12月30日,丰天公司与董某某协商一致,油坊沟综合养殖场由董某某承包经营,并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2004年1月1日,董某某开始着手经营该养殖场。2004年10月27日,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三工商处字(2004)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丰天公司的营业执照。现该养殖场已不存在。
另查明:丰天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投资人并未组织清算。本案的诉讼实际是由该公司另一法人股东的主管单位湖滨区发改委以丰天公司的名义提起的,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对起诉并不知情,亦未委托他人代理丰天公司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之诉,实际上是丰天公司一股东的主管机关以丰天公司的名义提起的,主体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刘纯
人民陪审员水颖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唐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