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湖南水正兰(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李某某、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湖南星河(略)事务所(略)。
原告钟某甲与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追加诉讼当事人,本院依被告的申请于2009年4月9日依法追加郑某某、钟某乙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钟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某奇、曹某某和被告李某某、钟某乙及李某某、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