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汝城县X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邱某,男。
被执行人汝城县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男。
申请人汝城县X乡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汝规罚字(2010)第X号规划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汝规罚字(2010)第X号规划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汝城县X乡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对被申请人汝城县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汝规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曾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汝规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及进行行政赔偿,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汝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后被申请人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9月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郴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汝规罚字(2010)第X号规划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汝规罚字(2010)第X号规划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
审判长邓朝阳
代理审判员段俊仿
人民陪审员朱优凤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