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毛X,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宜阳县。1997年12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9月2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下旬至7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魏X奇等人在宜阳县X乡X村、庞沟村、程家凹村以“推牌九”的形式组织赌博。为方便参赌人员,徐某某安排车辆接送往返参赌人员,对围观人员和望风放哨人员每人每天100元,并抽头渔利。2009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和魏x奇在张午乡X组织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参赌人员31人,查获赌资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X奇、徐x民、马X奇、苗x刚、兰X波、李x良、程X志、韦x羊、程X星、丁x辉、程X亮、郭X伟、马X平、张X峰、张x杰、张X智、张x燕、关X涛、王x琴、楚X、孔X、亢x贞、李X梅、杨x强、张X良、王X玲、白x虎、刘X霞、冯x、乔X波、刘x刚证言、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前科,可酌予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刑期顺延。即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11年1月26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丽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马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