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年X月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男,X年X月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
被告唐某,女,X年X月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系张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X月X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萍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