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村人,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村人,住(略)。
本院在执行何某依据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甲与申请执行人何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某甲向申请执行人何某偿还借款利息x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36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何某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志新
审判员王进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