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南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某文,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卧龙信用联社)诉被告何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三被告下落不明,于2009年6月19日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1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卧龙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梁重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卧龙信用联社诉称:2006年1月13日,被告何某某由杨某某、王某某担保在原告处借款x元。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拖欠至今未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由被告何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该款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原告卧龙信用联社针对其诉讼请求及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供下列证据:1、2006年1月13日杨某某、王某某分别向原告卧龙信用联社出具的同意贷款承诺书。2、2006年1月13日原告卧龙信用联社与被告何某某签订的农户小额贷款合同及被告何某某出具的借据。3、2007年5月18日原告卧龙信用联社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被告何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未到庭、无答辩、未提供相关证据。
经过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卧龙信用联社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争议有关联性,可以直接反映双方之间借贷、保证法律关系及何某某收到借款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3日,何某某由杨某某、王某某担保,向卧龙信用联社的下设分支机构西郊信用社申请贷款,同时,杨某某、王某某出具了同意担保贷款承诺书,该承诺书显示:“我自愿为何某某于2006年1月13日在你社贷款贰万元整,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贷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止贷款全部还清为止。借款人若不能够偿还贷款本息,我愿承担本息全部归还责任,无异议。”西郊信用社经审批后,双方于当日分别签订了以西郊信用社为贷款人、以何某某为借款人、以杨某某、王某某为保证人的农户小额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x元、借款期限:从2006年1月13日到2007年1月13日止、借款利率:月利率8.85‰、逾期罚息:按月利率的30%—50%计收。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贷款期间和贷款到期后二年;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分别在合同上签字、捺押。合同签订后,西郊信用社于当日支付借款x元,何某某收款后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字、捺押。该笔借款到期后,2007年5月18日卧龙信用联社向何某某下发了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2007年5月30日何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签收了该通知书,但何某某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分文未付,卧龙信用联社因催款未果,双方由此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何某某由杨某某、王某某担保向卧龙信用联社下设的分支机构西郊信用社申请贷款,并与该社签订农户小额贷款合同,该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贷款合同签订后,西郊信用社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何某某收款后在借据的借款人处签字、捺押。因此,何某某由杨某某、王某某担保向西郊信用社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何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在诉讼中怠于行使其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债务应当清偿,何某某借款后不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对此,其应依法按约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罚息的民事责任。杨某某、王某某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其应依法按约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何某某偿还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并自2006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8.85‰计付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自2007年1月14日起按月利率8.85‰的30%计付罚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杨某某、王某某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杨某某、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债务人何某某追偿的权利。
诉讼费536元,由被告何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同时,预交上诉费536元,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方云
审判员:谢金海
审判员:于海英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杜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