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林坡纠纷于2009年12月25日上午与其亲兄弟王某满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王某某将王某满右手砍伤,经鉴定:王某满的损伤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家属庭前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x元,双方达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其供述及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书证在卷,经庭审质证,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殴打他人致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与受害人系兄弟关系,因家庭小事引起不和,双方均有责任和过错。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10年4月12日止。)
二、作案工具砍刀、条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成星广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