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水县居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白水县康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白水县康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所购买的白水县居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消费储值卡x元。于2011年5月10日支付5800元,剩余x元于同年5月底支付x元,6月底支付x元。
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白水县康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判员刘旭杰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