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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旭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中,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乙清偿所借原告高某本息共计x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x元,剩余部分于2012年6月30日清结完毕。

本案受理费4300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判员刘旭杰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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