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旭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中,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乙清偿所借原告高某本息共计x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x元,剩余部分于2012年6月30日清结完毕。
本案受理费4300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判员刘旭杰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