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水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车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局办公室主任。
被告丁某,男,现年46岁。
原告白水县邮政局与被告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丁某在2011年9月30日前从白水县邮政局一楼超市搬出,同时应保持原有设施完好无损,并一次性交清2011年1月至9月房屋租赁费3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该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经审判员、书某、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时生效。
本调解书某取发送制。
审判员雷化平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某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