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住永州市X区XX路X号,现住冷水滩区X区X栋XXX室,公民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曹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杨家桥XXX路X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执行人曹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XX有小车一辆,车牌号为湘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曹XX所有的小车一辆(车牌号湘x)的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