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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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冷执字第50-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村X组。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永州XX经贸投资有限公司,驻所地永州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陆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仲案字【XXXX】第XXX号仲裁调解书,于XXXX年X月XX日向被执行人永州XX经贸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XXXX年X月XX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永州XX经贸投资有限公司在永州电业局有电费收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永州XX经贸投资有限公司在永州电业局结算的电费收入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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