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系陕西省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刘某与贺某民间借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贺某清偿所借原告刘某x元,2011年12月31日前清偿5000元,剩余x元于2012年12月31日全部清结。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贺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原、被告及审判员、书记员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采用发送制。
代审判员魏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