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X村假冒河南省宏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以帮助办理贷款为名骗取被害人王xx的信任,后谎称贷款手续办妥,以索要好处费的名义骗取王xx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逃匿。在被害人王xx的强烈要求下,2007年底被告人李某某退还人民币2000元,2010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亲属退还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王xx、韩xx的证言、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及其他案件材料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没盒逃Σ恢略傥:ι缁帷R勒铡吨谢嗣窆埠凸谭ā返诙倭酢⒌谄呤酢⒌谄呤踔娑ǎ芯鋈缦拢/p>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苏占卿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马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