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某
被告游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与被告游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游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游某负担。
审判员严伟雄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