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支行。
被执行人:孟某。
被执行人:张某乙。
被执行人:毛某。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周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孟某、张某乙、毛某因借款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周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孟某自觉履行完结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0)周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武文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