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邮政储蓄周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孟某、张某乙、毛某因借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支行。

被执行人:孟某。

被执行人:张某乙。

被执行人:毛某。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周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孟某、张某乙、毛某因借款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周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孟某自觉履行完结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0)周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武文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有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