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村X号X室。
被告xx绚丽服饰裁剪缝纫服务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负责人杨xx。
委托代理人金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诉被告xx绚丽服饰裁剪缝纫服务社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绚丽服饰裁剪缝纫服务社于2010年11月29日前支付原告李xx提成费、综合保险费合计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xx绚丽服饰裁剪缝纫服务社于2010年11月29日前支付原告李xx延期履行利息、交通费、通讯费合计人民币15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xx绚丽服饰裁剪缝纫服务社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1月22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