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众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退还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金文强
审判员沈澜
代理审判员张允惕
书记员阮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