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东华某箔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Karl-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炜,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某某,女,汉族。
原告苏州东华某箔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1日之前将人民币51,000元支付至原告苏州东华某箔制品有限公司账户,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如被告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同意另向原告苏州东华某箔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000元,并于2010年9月26日之前支付至原告苏州东华某箔制品有限公司上述账户;
三、原告苏州东华某箔制品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于三日内将涉案编号为x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交付给被告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3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1,431.50元,由原告苏州东华某箔制品有限公司负担715.75元,由被告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715.75元,并于2010年9月11日之前支付至原告苏州东华某箔制品有限公司上述账户;
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28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汪洋
书记员姜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