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抢劫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根据被告人施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应依法追缴后,发还各名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赋/p>
审判员钱春林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王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