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李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