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因本案于200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8年8月起,被告人陈哲铁分别在百度贴吧、宽带山、上海人网站上以“x、小妖贝勒、x”等网名发布能长期提供上海地区定额发票的帖子并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x为联系方式。
2009年4月20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陈X携带非法制造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1032份(票面总额约为20万余元),在
本市闸北区X路X号X餐厅内以人民币7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X,当双方正在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张X、杨X、蒋X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网页内容、手机短信记录、涉赃照片、统一发票鉴定证明以及被告人陈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出售伪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X到案后有悔罪表现,酌情从宽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陈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查缴的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汤静隽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