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住所地,许昌市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司某某,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法,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陈某昌),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诉被告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法、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诉称:2005年8月份至2007年3月份被告委托我单位加工印刷的标签、纸箱。余欠的部分货款:2005年8月23日标签共计x.04元,计款1207.2元;2005年12月10收到我单位的美国提子酒箱4420个X1.75元,计款7735元,此款被告两次已还3000元整,下欠4735元;2007年3月1日收到美国提子箱2926个X1.75元,计款5120.5元,2007年10月14日已付2000元,2008年初通过银行汇1000元,本次还欠2120.5元。现被告总欠我单位货款8062.7元。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我单位的印刷加工费8062.7元及自欠款日起的滞纳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的诉讼数额不对,我欠原告钱6700元,而不是8062.7元。原告印制的商标给我造成很大损失,双方后来协商一致,我欠原告6700元,当时我称给他3000元,双方一次性结清,双方当时未协商一致。因司某欣不在,很多问题说不清楚;合同本身无签订日期,根据交货日期,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作为供方与被告陈某某作为需方签订《许昌市商标印刷厂加工承揽业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解百纳甜酒标签和纸箱3000套,1.88元/套;提子甜酒标签和纸箱3000套,1.75元/套。2005年8月23日,被告陈某某收到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的野生原汁商标x份、小野山黄某标3100份,每份0.04元,计货款1207.2元,该款被告陈某某至今未付。2005年12月10日,被告陈某某收到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的美国提子酒箱4420套,计货款7735元,被告陈某某于收到酒箱的同日付款1500元,2007年4月12日付款1500元,余款4735元至今未付。2007年3月1日,被告陈某某收到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的美国提子酒箱2926个,大标、小标x套,单价1.64元/套,计货款4798.64元,被告于2007年10月14日付款2000元,2008年初通过银行汇款1000元,余款1798.64元未付。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支付报酬的期限。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于2009年10月13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还款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作为承揽人依约为被告陈某某加工酒箱和标签,原告交付工作成果后,被告亦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因原、被告对支付承揽报酬的期限未做约定,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被告应当在原告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经本院审查,被告陈某某于2005年8月23日收到的野生原汁商标和小野山黄某标、2005年12月10日收到的美国提子酒箱4420套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其权利已经于原告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时受到了侵害,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因2007年3月1日被告陈某某收到的美国提子酒箱的付款时间为2008年年初,此次付款应当认定为被告陈某某对该笔债务的认可并同意履行义务,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应重新计算二年的诉讼时效,故对于该笔报酬的余款1798.64元,被告陈某某仍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部分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请求,因当事人对此均无约定,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计算滞纳金,即原告起诉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某某向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支付货款1798.6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负担40元,被告陈某某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伟杰
人民陪审员李会玲
人民陪审员张建中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姚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