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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某,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鲁义刚,河南天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民,河南保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0年1月11日作出的(2008)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鲁义刚,被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0年1月11日作出的(2008)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付晓虎

审判员王西福

审判员余继田

二O一O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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