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某,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鲁义刚,河南天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民,河南保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0年1月11日作出的(2008)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鲁义刚,被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0年1月11日作出的(2008)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付晓虎
审判员王西福
审判员余继田
二O一O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