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焦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彬县X镇X村。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焦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8日立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0)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同年3月2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5月30日给付申请人9925元,申请费50元,4月19日被执行人焦XX已全部履行案款,本案现已执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0)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宝善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池西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