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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焦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彬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焦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彬县X镇X村。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焦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8日立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0)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同年3月2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5月30日给付申请人9925元,申请费50元,4月19日被执行人焦XX已全部履行案款,本案现已执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0)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宝善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池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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