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石家庄市北方实业集团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石家庄北方布业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石家庄市北方实业集团公司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0年1月15日作出的(2001)溆执字第27-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作为注册资金投入到新组建的石家庄北方布业有限公司,又未办理过户手续,是一种注册资金不实的行为,石家庄北方布业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偿还所欠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购销土工膜货款,以石家庄市北方实业集团公司注册资金不实追加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了申请复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申请复议人称:1999年,申请复议人以现金、设备、房地产共计出资450万元与自然人师玉良等11人出资50万元共同设立石家庄北方布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北方实业集团公司所投入到石家庄北方布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是石家庄市X路X号副X号的房屋作价x元,因该房地产原来就抵押给银行,抵押权人银行不同意办理过户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权过户登记,但该房产确属申请复议人所有,申请复议人将该房产投入到石家庄北方布业有限公司,不存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行为,溆浦县人民法院(2009)溆执字27-X号民事裁定书追加申请复议人为被执行人是错误的,请求撤销溆浦县人民法院(2009)溆执字27-X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查明,石家庄市北方实业集团公司以现金、设备、房地产共计出资450万元,投入到新设立的石家庄北方布业有限公司。其中房屋作价x元,产权未能转移到新设立的石家庄北方布业有限公司,有申请复议人自己提供的石家庄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清册中的房屋所有权证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石家庄市北方实业集团公司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作为注册资金投入到新组建的石家庄北方布业有限公司,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石家庄北方布业有限公司实际未取得注册资金的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一种注册资金不实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最八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溆浦县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申请复议人石家庄市北方实业集团公司为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北方布业有限公司购销土工膜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申请复议人石家庄市北方实业集团公司请求撤销溆浦县人民法院(2009)溆执字第27-X号民事裁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一波
审判员杨绍纯
审判员唐锦山
二○一○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