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39岁。
委托代理人郭晓果,河南恩达(略)事务所(略)。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金,河南强人(略)事务所(略)。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望天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晓果,被告望天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2005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荒沟地,承包期限从2005年12月16日至2055年12月16日;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先行缴纳了二年的承包费2万元。之后原告多方筹资共投资20多万元将荒沟地开发建设成鱼某,并种植了2000多棵树,建了临时用房,买了大量鱼某,雇佣多名工人,不分昼夜劳作。经过近两年的劳动,原告的鱼某初具规模,并获得了河南省农业厅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2007年10月31日,被告原村主任王某刚、村书记赵秀花带领20多名村民闯入原告承包地,无理地将原告两间房子推倒,并损坏电线,推倒宣某某,破坏塑料鸭棚,并损坏原告种的花卉。被告村民离开后,原告忍辱负重,将破坏现场予以修复后继续经营。2008年2月27日,王某康、赵秀花再次带领20多名村民闯入原告承包地进行破坏,这次破坏更加严重,将原告及全部工人赶走,并将3名工人打伤。之后对鱼某内的全部正在生长的鱼某行抢、偷、毒,直至将原告所有财产破坏贻尽。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望天村委会辩称:1、原告已超过诉讼时效时间;2、我们对承包合同有异议,请求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5日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南地(原林场)荒沟地,南北(路X路中)长肆佰捌拾米,东西(路X路中)宽肆佰贰拾米,付款按实际面积计算,发包给乙方自主经营及非农建设和开发,并保证乙方路通电通,除电力设施材料费及电费由乙方自付,其他由甲方义务协调办理。承包费荒沟地约200亩,每年每亩60元。其他地约70亩左右,每年每亩350元,具体按实用亩数和使用时间付款。付款办法及方式:1、壹年壹付。2、现金。3、初次付款双方协商。4、如需公证双方各摊一半公证费。付款时间: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向甲方交纳承包费。承包期限从2005年12月16日至2055年12月16日至。违约责任:1、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要赔偿对方。2、因任何一方违约须赔偿对方一个合同周期的全部承包费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两次交承包费x元,原村主任王某康出具有收据。原告实际用地166.6亩。原告投入有铁某某、宣某某、鱼某、树某、草莓、电线及配件、水泥柱、鸭棚、花木。原告举证共计x元,被告认可原告有投入,但表示对该投入数额不清楚。从2007年10月开始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2008年3月1日原告谢某某与原村主任王某康发生纠纷并将王某康砍伤,原告谢某某2008年3月2日被刑拘,2008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后被告未经原告谢某某同意,又将该荒沟地发包他人承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中,被告以原告拖欠承包费为由,擅自终止合同,造成原告铁某某、宣某某、鱼某、树某等财物损毁,后又将该荒沟地发包给他人,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违约责任第二项约定不明,应按照原告所受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原告为证明其损失提供的收条及票据中x元,被告望天村委会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故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其被刑拘期间,鱼某盗、抢、毒死遭受损失100余万元,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不能证明是被告望天村委会所为,故本院不予审理。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该荒沟地已发包给他人,涉案合同实际上已不能继续履行,故原告此项诉请亦不予支持。被告应将原告已交纳的承包费x元返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漯河市源汇区X乡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某某各项损失x元,并返还原告谢某某承包款x元。
2、驳回原告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用2300元,由被告漯河市源汇区X乡X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洪生
审判员赵卫华
审判员张宇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