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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马相民借款和退还购房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谢某某不服湛河区人民法院(2010)湛民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反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本诉是原告马相民诉被告谢某某因合伙关系产生的退还集资款纠纷,反诉是谢某某与马相民因合伙关系产生的借款和退还购房款纠纷。本诉与反诉是同一法律关系。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予以受理上诉人的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本诉是马相民诉谢某某退伙协议纠纷。谢某某反诉马相民向其借款一项,不能证明该款项系马相民向合伙体所借,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应另案起诉。反诉马相民退还购房款一项因马相民收取购房款时间是在合伙期间,与本诉应系同一种法律关系,故上诉人的该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湛河区人民法院(2010)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湛河区人民法院对反诉请求马相民退还购房款一项与本诉合并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西斌

审判员赵国跃

审判员赵明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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