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住(略)(户(略))。因涉嫌犯倒卖车票罪于201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蚌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倒卖车票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3日17时许,铁路民警在合肥火车站售票厅前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当场从林某某的电动车后备箱内查获用于加价出售的火车票85张(票面数额人民币x元)。次日,在对林某某进行入所常规体检时,林某某从其裤腰处掏出一只白色信封扔至废纸篓边,内有用于加价出售的火车票18张(票面数额人民币8551元),被民警当场发现。综上,被告人林某某倒卖火车票103张,票面数额合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收条、记账单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火车票及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铁路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倒卖车票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有关车票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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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一号二号三号四号五号六号七号
公诉机关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住(略)(户(略))。因涉嫌犯倒卖车票罪于201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蚌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倒卖车票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3日17时许,铁路民警在合肥火车站售票厅前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当场从林某某的电动车后备箱内查获用于加价出售的火车票85张(票面数额人民币x元)。次日,在对林某某进行入所常规体检时,林某某从其裤腰处掏出一只白色信封扔至废纸篓边,内有用于加价出售的火车票18张(票面数额人民币8551元),被民警当场发现。综上,被告人林某某倒卖火车票103张,票面数额合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收条、记账单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火车票及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铁路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倒卖车票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有关车票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宝智
书记员李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