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人):吕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李国防,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反诉人):王某,女,45岁。
委托代理人:赵宇,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漯河临颍龙云正大源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源饲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吕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及第三人河南漯河临颍龙云正大源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已作出(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吕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国防,被上诉人王某及其代理人赵宇、原审第三人正大源饲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霞
审判员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尚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