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
原告刘某
被告石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被继承人刘某(2009年3月11日去世)与原告顾某婚后生有一子,即本案原告刘某,被告石某系被继承人的母亲,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刘某及原告顾某、刘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属被继承人刘某名下的房屋产权由原告刘某继承,顾某名下的房屋产权仍归顾某所有(上述房屋顾某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刘某享有三分之二份额);
二、原告顾某,被告石某均放弃上述被继承人刘某名下的房产继承权;
三、被告石某在上述房屋中享有终生居住权;
四、原告刘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石某赡养费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