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某诉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鞠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鞠某于2011年2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鞠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一元,由鞠某负担(于某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一元,由鞠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从宇
代理审判员夏晓红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胡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