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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首席执行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原告是国内一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内唱片公司,2011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点击出现原告制作的《从后面抱着你》音乐专辑等歌曲,侵犯了原告录音制作者权。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住所地与案件的侵权公证地均在北京市X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X区某地,被告予以认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本案应由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X区某地,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某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李妮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高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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