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粮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那坡县X组织部干部。
被告那坡县X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职务:该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那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原告农某某不服那坡县X路运输管理所公路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农某某认为,2010年6月9日16时15分,原告驾驶桂x牌号微型普通货车满载农某货物运往德隆乡给农某平所开的农某店出售,被那坡县X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执法人员在临时稽查点查获。检查时,被告执法人员确认原告运输行为是属向社会提供营利性运输服务行为,而原告农某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处于x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时,并告知原告的权利义务,原告农某某签名放弃申辩等权利;同时,要求被告从轻处罚。被告鉴于农某某认错态度好,结合那坡县X镇居民实际收入情况,首期预交2000元罚款。原告农某某认为处罚适当,从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农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属于自愿,不影响或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农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岑忠
审判员岑德文
审判员崔学雷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邓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