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X号
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欧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全部承担。
审判员黄爱武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