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慧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26日,被告因做生意向我借款x元,并给我出具借条一份,并说很快归还。后我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6日,被告借原告现金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某某现金x元(壹万元整),于二零零九年陆月陆日前还清。如若不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事实清楚,理应偿还,酿成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因原告审理中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慧周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款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工本费100元,共计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金焕
审判员陈清友
审判员葛爱莹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刘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