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屈慧明,河南宇法(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王颖sZ,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飞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王颖sZ,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某,女,汉族。
上诉人胡某某、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孙元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