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并提请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x号大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密市X镇税务所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白X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相撞,致白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白XX证言,新密市公交局交巡警大队对事故现场的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法医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及收到条,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给予赔偿,可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贾松峰
二О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