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现年57岁,汉族,住(略)。
保证人屈某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X乡X村金盆湾组x号。
本院于2010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贺秉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甲诉请由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30日,被告屈某某、张宏有(已故,系被告屈某某丈夫)向原告王某甲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1.8%,期限为2年。借款后张宏有清息至2010年2月底。2010年3月借款人张宏有因故去世。后被告屈某某一直未还原告本息,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屈某某欠原告王某甲x元,原告王某甲自愿放弃x元及利息,下余x元,由被告屈某某于2010年10月8日偿还原告x元,于2011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x元,如被告屈某某不能按期履行,由保证人屈某成负责履行。
二、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贺秉政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