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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某与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子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其基本事实为:2009年7月9日被告罗某某与原告卜某某合营一台吊车,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并写下欠条一支,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涉诉本院,诉请被告偿还欠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罗某某偿还原告卜某某欠款x元,(于2010年10月15日前履行x元,于2010年12月15日前履行x元)。

案件受理费900元,收取45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子明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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