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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男。

被告潘某某,女。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起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他人介绍后相识,于2004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潘某某辩称,虽然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但原、被告系再婚,其未主动分居,希望能够与原告和好,保护家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他人介绍相识,2004年9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被告于2006年8月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干系,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06年8月双方分居至今,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可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被告潘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起雷

书记员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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