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宋某某应于2009年1月19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宋某某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陈金磊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饶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