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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杨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538号

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宋某某应于2009年1月19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宋某某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陈金磊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饶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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