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王玉林,男,60岁。
2010年2月5日,本院收到王玉林的起诉状,诉称2006年9月12日,林州市公安局四名干警到林州市拘留所强制其上警车到新乡精神病医院做精神病鉴定,导致其心身受到伤害。2009年7月24日向林州市公安局邮寄要求确认违法赔偿申请书,未予答复。请求确认强制起诉人做精神病鉴定的行为违法。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诉称的事实,2006年9月12日应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行为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二年。故起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玉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志发
审判员赵银昌
审判员冯有拴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郝美玲